
公告日期:2025-10-18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投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效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类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适用《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期货衍生品投资适用《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技术)改造项目、房屋改扩建、设施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其中固定资产购置主要是指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运营的且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设备、设施投资,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等必需的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事项除外;
(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非房地产开发用途)、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投资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保障性住房、持有型物业等投资事项;
(六)其它使公司资产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重点投资项目;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满足公司“三重一大”标准的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北京市国资委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北京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合规性原则:符合相关部门以及公司关于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
(三)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
(四)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五)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
(六)经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第六条 公司禁止投资属于本办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一)中禁止类项目;属于特别监管类项目的,报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一)严格控制以下投资:
1.对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望企业的新增投资项目;
2.三级及以下企业新设子企业项目;
3.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二)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后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全力规避投资风险,防范投资损失。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