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也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对于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如果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办法第六条提到的关联参股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等。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考虑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分析财务资助的原因和必要性,全面评估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判断。
公司应要求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先履行子公司的决策程序后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审议。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公司总部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财务资助事项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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