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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06:40 股吧网页版
京粮控股: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有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五章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
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非公开(含定向)注册发行债券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含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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