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秘书职责、权限,促进董事局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局秘书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董事局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局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负责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局秘书一名。董事局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局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局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局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局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局秘书职责。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局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局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局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局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局秘书工作,根据董事局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局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董事局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局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董事局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八条 董事局秘书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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