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7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二○一六年八月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承诺管理......1
第三章附则......2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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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行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了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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