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09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8-003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和2017年5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和(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7]001号)。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4日和2017年5月1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和2017-024),并每月披露《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7年6月16日和2017年9月5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65号)和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7]2号),并于2017年6月20日和2017年9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和《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
2017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5号),并于2017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5)。
截至目前,针对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7]2号),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申请,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已举行听证。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如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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