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1-01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沈阳
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岑慧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3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
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0
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n)上刊登了《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31日9时在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三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成文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169022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4%。经查验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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