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9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7-07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烯碳新材”)于 2016
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4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并每月披露《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65号),于2017年6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截至目前,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申请,中国证监会已举行听证,如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最终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和14.1.1 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
通字[2017]001号)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并每月披露《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17﹞2号),于2017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
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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