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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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34 号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统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
定召集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
易网站发出《召开二零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二零二六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会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025 年度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14: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
业北路 38 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依次进行了 2025 年度股东
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由公司
副董事长唐阳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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