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制度于 2025年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和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和离职的,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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