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
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包括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预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若减持计划符
处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备,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且相关公告披露满15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减持。
在减持期间及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时,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交易结果报备交易所,并按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将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i)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ii) 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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