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为董事长,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资本市场重要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说明或培训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处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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