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
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就本制度而言,关联交易亦按适用涵盖《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规定的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及时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关连人士与关联交易/关连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 30%及以上股份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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