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
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个
工作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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