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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7:07:03 股吧网页版
丽珠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 2025 年 10 月 23 日採納)

1 成員

(a) 提名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須由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為「公司」)的董事會(以下稱為「董事會」)委任。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
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以下稱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必須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而至少一名成員為不同性別,且委員會的成員必須以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占
大多數。委員會的組成必須不時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以下稱為「香港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為「深
圳上市規則」)的要求。

(b) 委員會的主席(以下稱為「委員會主席」)必須是董事長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席由委員會委員選舉,並報請董事
會批准產生。

(c)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
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會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第一條規
定補足委員人數。

2 出席會議

(a) 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會議應由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會議的條款所規管,
並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

(b)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並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每一
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c) 若董事長並非委員會的成員,他╱她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d) 如合適時,委員會可邀請外聘顧問及╱或公司管理層的成員列席會議向委員會
成員提供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 公司秘書(即董事會秘書)是委員會的秘書(以下稱為「委員會秘書」),而
他╱她必須列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如委員會秘書缺席,出席的委員可委任其
他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f) 委員會成員可以親身出席或透過電話會議或其他相似的通訊設備參加委員會
會議,而透過該設備參與會議的所有人能夠同時及即時與對方溝通。根據本條
款參加會議將被視為以親身方式參加該會議。

3 會議的次數

會議應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 1 次。如認為有需要,任何委員會成員可以要求召開
臨時會議,在收到該要求後,委員會秘書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於所有成員
方便情況下儘快召開有關會議。例會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於會
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會議議程及全部相關會議文件最遲在會議舉行日期前三天(或由委員協定的其他時限)
送交全體委員。會議可採用口頭、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送達、郵遞等方
式進行通知。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
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長)主持。

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
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最遲於會議表決前提交會議主持人。
4 委員會的決議

受限於香港上市規則及╱或深圳上市規則任何有關董事會或委員會會議須以親身
出席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的規定,經委員會的所有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將視為
有效及生效,猶如該決議是於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及可由多份類似格式的文件,
由一位或多位成員簽署組成。該決議可以電郵、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簽署及
傳閱。
5 授權

(a) 委員會已獲董事會授權檢討及評估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宜,並提出建議。
委員會已獲授權向任何員工或執行董事索取任何所需的資料,而該等人士已獲
指示必須對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

(b) 委員會已獲董事會授權,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可由公司支付合理的費用向外
索取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及確保有關經驗及專業的外聘人士列席會議。
(c) 委員會應獲公司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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