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7:07:04 股吧网页版
丽珠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
订及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和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指导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报备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开展股权激励、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