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董事會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職權範圍
(經董事會於 2025 年 10 月 23 日採納)
1. 成員
(a)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委員會」)委員(「委員」)由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
董事會(「董事會」)董事(「董事」)組成。委員會至少包括五名委員,且必須以公
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委員會的組成必須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深圳上市規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
不時的規定。
(b) 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體董事提名,並
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委任和罷免。
(c) 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委任和罷免,並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
行董事出任。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d) 委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
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第 1 條規定補足委員人
數。除非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深圳上市規則或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不得任職之情形,否則委員在任期
屆滿前不得被無故解除職務。
會及管治(「ESG」)工作。
2. 出席會議
(a) 除本職權範圍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會議應由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會議的條款所規
管,並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深圳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及本職
權範圍的規定。
(b)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
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c) 若董事會主席並非委員,他╱她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d) 如合適時,委員會可邀請非委員董事、工作小組的成員、公司管理層的成員、外聘
顧問及╱或監事列席會議並向委員提供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e) 公司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是委員會的秘書,而他╱她必須列席委員會的所有
會議。如委員會秘書缺席,出席的委員可委任其他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f) 委員可以親身出席或透過電話會議或其他相似的通訊設備參加委員會會議,而透過
該設備參與會議的所有人能夠同時及即時與對方溝通。根據本條款參加會議將被視
為以親身方式參加該會議。
3. 會議次數
(a) 會議應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一次。如認為有需要,任何委員或委員會的秘書(即公
司秘書)可以要求召開臨時會議,在收到該要求後,委員會秘書必須在合理切實可
行範圍內於所有委員方便情況下(應給予獨立非執行董事優先權)盡快召開有關會
議。
(b) 例會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經全
體委員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會議議程及全部相關會議文件應最遲
在會議舉行日期前三天(或由委員協定的其他時限)送交全體委員及(如適合)其他出
席會議人士。
(c) 會議可採用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送達、郵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進行通知。
(d) 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e) 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最遲於會議表決前提交會議主持人。
4. 委員會的決議
受限於香港上市規則及╱或深圳上市規則任何有關董事會或委員會會議須以親身出
席或電子通訊方式舉行的規定,經委員會的所有委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將被視為有
效及生效,猶如該決議是於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及可由多份類似格式的文件,由一
位或多位委員簽署組成。該決議可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簽署及傳閱。
5. 授權
(a) 委員會已獲董事會授權檢討及評估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宜,並提出建議。
(b) 委員會已獲董事會授權向本集團任何員工及執行董事索取任何所需的資料(「獲取信
息權利」),而該等人士已獲指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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