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
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咨询(质询)、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和传播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拟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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