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方(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还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保证上报材料与在指定报纸(如适用)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一致。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如适用)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当董事会秘书无法履
行职责时)办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另外凡是对投资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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