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年度会议、半年度会议及季度会议
将分别对公司的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的第一季度报告和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等议案进行审议。其余时间召开的会议为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行使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法规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专长。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不同性别成员。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1 的《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的企业管治职责,职权范围包括:(1)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3)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4)制定、检讨及监察僱员及董事的操
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5)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6)《企业管治守则》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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