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
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等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短期财务收益为目的,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战略协同,开拓市场、获取新技术、新产品等经营性目标为目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审批决策。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以上的,或者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财务总部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由公司投资分析研究人员,结合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推荐意见,筛选出相关投资产品,进行详尽的研究,分析其投资收益及风险情况,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作出投资项目报告,报公司总裁,并由公司总裁负责主持召开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会议对投资项目报告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对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三)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再授权对外投资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相应负责具体实施;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