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 2025 年 10 月 23 日採納)
1 成員
(a) 審計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須由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為「公司」)的董事會(以下稱為「董事會」)從非執行董事中委任。委員會委
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以下稱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必須由不少於三
名任公司非執行董事的成員組成,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
理人員的董事,且委員會的成員必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其中至少
有一名成員須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稱為「香港
上市規則」)第 3.10(2)條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
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的組成必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為「深圳上市規則」)不時的要求。
(b) 委員會的主席(以下稱為「召集人」或「委員會主席」)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
事,並應當具備會計專業能力。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
席由委員會委員選舉,並報請董事會批准產生。
(c) 現時負責審計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
為准)起計兩年內,不得擔任委員會的成員:
(i) 該名人士終止成為該核數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ii) 該名人士不再享有該核數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
(d) 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
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本職權
範圍第一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委員任期屆滿前,除非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上市規則或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不得任職之情形,
否則不得被無故解除職務。
2 出席會議
(a) 除本職權範圍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會議應由公司章程有關董事會會議的條款
所規管,並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職權範圍的規定。
(b)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並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出席委員的過半數
通過。
(c) 受制於下列第 4 段,一般來說,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及內部審計及監控主
管(以下稱為「審計監控主管」)必須列席委員會會議。如需要,其他董事
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亦必須被邀請列席委員會會議,費用由公司負責。對被
檢討的範圍有特定職責的其他員工亦可以被邀請列席。
(d) 公司秘書(即董事會秘書)是委員會的秘書(以下稱為「委員會秘書」),而
他╱她必須列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確保所有委員會的會議均有完整會議
記錄。如委員會秘書缺席,出席的委員可委任其他人士擔任該會議的秘書。
(e) 委員會成員可以親身出席或透過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或其他相似的通訊
設備參加委員會會議而透過該設備參與會議的所有人能夠同時及即時與對
方溝通。根據本條款參加會議將被視為以親身方式參加該會議。
3 會議的次數
委員會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例會一次。臨時會議經兩名以上成員提議,或者召集
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在收到該要求後,委員會秘書必須在合
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於所有成員方便情況下儘快召開有關會議。例會召開前七天
須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經全體委員一致同
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會議議程及全部相關會議文件應最遲在會議舉行
日期前三天(或由委員協定的其他時限)送交全體委員。若遇緊急事由,可以
隨時通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可採用口頭、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送達、
郵遞等方式進行通知。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另
一名委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持。
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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