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集团”或“丽珠集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办法,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9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研究与开发、质量控制、EHS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关联交易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如下:
1、治理架构
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架构,制定了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制衡机制。
2025年本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均能严格按照规范性运作规则和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管理决策和实施监督,运作规范有效。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均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形成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执行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
2025年度,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2、发展战略
本公司是集医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医药集团公司,是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本公司A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丽珠集团,证券代码:000513),H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丽珠医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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