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安永华明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
务所,2011 年 12 月 22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
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册会计
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2024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877.29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自律监管措施 13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执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81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理处罚,其中行政处罚 6 批次、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6 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调研。经核查,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年报等审计工作的资质,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范围、年度审计重点、节点安排、初审意见等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致同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遵循审计法规执业,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