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 号投资大厦20 楼邮编:400015
InvestmentBuilding20thFZhongshan3rdRD.YuzhongDistrictChongqing
ChinaP.R.C
电话:(023)63859011 传真:(023)63858011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补充法律意见书......4
问题一......4
问题二......17
问题三......42
问题四......79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88
一、本次发行方案......8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92
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6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6
五、发行人的设立......10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101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2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2
九、发行人的业务......10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5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9
十四、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13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2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134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5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13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3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6
二十二、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9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0
二十四、结论意见......140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渝开发”)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渝开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渝开发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文件在下文中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本所现针对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及《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是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补充报告期”指“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一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 48.47%,应付账款 7.16
亿元,其他应付款 14.91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6.19 亿元,长期借款6.64 亿元,应付债券余额为 3.30 亿元。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共受到 4项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等财务指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一致,如否,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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