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将采用累积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第七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
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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