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30-1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题回复 ...... 4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4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 2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8
七、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3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0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执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7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47
二十二、结论意见 ...... 4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30-1 号
致: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4 月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6〕120028
号”《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布了《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
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和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
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已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和《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
人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除前述内容外,本所律
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和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题回复
问题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医疗业,主要运营主体为西安高新医院(以下简称高新医院)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国际医学中心)。
2022 年至 2025 年 1-9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呈增长趋势,分别为 266,248.68
万元、450,602.48 万元、474,116.17 万元和 290,70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