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30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30 号
致: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说明与承诺,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技术、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及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各项简称的定义如下:
发行人、国际医学、公司、上市公 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国际医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世纪新元、控股股东 指 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华控股 指 申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银凯医疗 指 西安银凯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圣心医疗 指 西安圣心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高新医院 指 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汉城湖旅游 指 西安汉城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 指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有限公司
康复医学中心 指 西安国际康复医学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四医院 指 西安高新医院二〇四医院
佑君医疗 指 西安佑君医疗信息有限公司
国际医学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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