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来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责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相关线索时,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如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四)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六)应当客观地披露所了解到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匿不报;
(七)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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