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有关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董事会建设,资本运作实施,证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股东会、董事会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关注媒体报道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聘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离职、被解聘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督交接,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
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及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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