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母公司”)为加强对
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组织管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审计检查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及监事会。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
监事,或不设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属于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及决议事项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取得公司对审议事项的一致意见。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和借款、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和准确地提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营运现状与前景、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信息的报表和分析报告,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子公司不设人力资源部。子公司所有人员招聘、薪酬管理均由子公司提交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招聘、决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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