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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37:05 股吧网页版
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音像资料等资料,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律法规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向外报送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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