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公平、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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