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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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 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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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 143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四
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6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其中,对于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回复文件。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主管部门申报或公开披露,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第二部分 正文
4.你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向我所申请撤销对你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请你公司结合问题 1 至 3 的回复,对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第九章的规定,认真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请补充披露。
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6]003459 号)及《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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