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中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860 名,代表股份 569,504,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8962%。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
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63,681,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6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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