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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8:42:21 股吧网页版
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
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副董事长王新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784 名,代表股份 584,240,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9544%。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

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
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70,251,8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7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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