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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8:20:42 股吧网页版
中兵红箭: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
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投票无效。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
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
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以上投票权
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符合人数的当选董事时,则缺额董事留待以后的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
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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