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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0:39:23 股吧网页版
凤凰航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在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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