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 12 个月内,曾
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为公司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主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源侵占等情形,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情形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定价原则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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