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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8:00:03 股吧网页版
红棉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棉股份”)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01 民初 325 号],广州中院已对关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业经济”)诉红棉股份之合同纠纷案作出重审一审的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工业经济向广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系列的化工原材料采
购合同,双方就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和指令进行供货,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供货总量为 732,498 吨,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 380,236,843.4 元,但被告经常拖延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42,956,710.34 元,尚欠货款人民币 237,280,133.06 元。

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 237,280,133.06 元及利息 10,184,047.31 元(利
息按资金占用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利率计算,计付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浪奇公司破产重整案之日)。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本次诉讼一审裁定情况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予以驳回起诉,广州工业经济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循法律途径解决,遂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5、本次诉讼二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58 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6、本次诉讼指令审理一审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红棉股份应向原告广州工业经济支付货款 237,280,133.06 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 237,280,133.0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起计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倍的标准计算);原告广州工业经济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2)驳回原告广州工业经济的其他诉讼请求。

7、本次诉讼指令审理二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1 民初 277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次诉讼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及指令审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2-015、2023-034)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01 民初 325 号],
广州中院已对关于广州工业经济诉红棉股份之合同纠纷案作出重审一审的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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