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或新增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定,制定本规则。 制定本规则。
新增一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
临时股东大会应在 2 个月内召开: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
分之二时; 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 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时; (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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