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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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大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 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业务办理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涉及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事项出具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名单》”)、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学大教育的保证:
(1) 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2)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章均是真实的,文件复印件或扫
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及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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