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教育”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公司规模、所处行业的薪酬水
平,以职责、能力和绩效付薪为原则,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绩效和个人贡献紧密挂钩;
(三)短期与长期平衡:薪酬结构兼顾公司短期业绩与长期战略发展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对等: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以个人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定期经营业绩及个人年度业绩指标考核完成情况相关,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单项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奖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者职务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业绩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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