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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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师出席贵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6.《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司董事长蔡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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