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 款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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