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未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其行使董事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岗位的薪酬方案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不与年度业绩挂钩,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高管绩效评价挂钩。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奖励。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相应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
(一)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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