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进程,规范管理,化解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承担公司经营和管
理的最终责任,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会充分发挥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第六条 公司下设董秘室,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会议召开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全体董事。
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函送达、传真、电
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相关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
书是否参加会议,董事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会撤换该董事。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
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各董事及有关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积极咨询股
东和员工意见,在会议召开前三天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以便董事会秘书完成会议文件的定稿工作。
第四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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