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0 17:18:21 股吧网页版
华金资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以贯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或单独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限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当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披露临时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