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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18:21 股吧网页版
华金资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按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确定的数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对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性负责。涉及需公司审议批准事项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合法权利);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八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以上 1、2 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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