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是为配合和规范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开展相关业务而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可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但原则上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或者衍生品投资前,应当评估期货或者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组织构架
第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前,应成立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主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合理配备投资决
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体系应包括: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监管小组(组织架构详见下图)。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监管小组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
交易员 档案管理员 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 结算确认员
第八条 各小组及人员的职能由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衍生品投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流程。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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